电力类施工资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是指在国家电力管理部门的授权和监督下,经批准后允许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试验等活动的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 证书样本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证书样本

    承包工程范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承包工程范围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资质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申请条件 一至五级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50人、30人和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60人、30人和20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10人;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15人和5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8人和3人。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第九条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一)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3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

    (二)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2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申报指南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业绩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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